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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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林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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