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919號聲請人即原告 莊政道 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大哥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本件究欲以「台灣大哥大」或「詹亞文」或「台灣大哥大」及「詹亞文」為被告;如以「台灣大哥大」為被告,請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完整名稱、營業所地址、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以「詹亞文」為被告,則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