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17號聲請人 鄒淑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慧楨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被繼承人陳慧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及補正記載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之遺產清冊,如係欲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內容代之,亦應於上開證明影本上加註「被繼承人陳慧楨遺產清冊」之字樣。
理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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