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曾長森 被告 陳慧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被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0日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清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