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72號原告 黃仕杰
黃仕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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