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29號原告 林明牽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 袁語晗 (原名: 袁雨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不得一造辯論判決,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簡素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