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55號原告林○○被告李○○上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