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文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明薰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87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超過新臺幣(下同)75萬9,55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8874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66萬9,550元及自106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應予撤銷。」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9,5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