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471號聲請人 游麗君 相對人 許秀鳳
老人養護中心)關係人 游舒卉 住○○市○○區○○街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許秀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游麗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許秀鳳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游舒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麗君為相對人許秀鳳之三女,相對人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事務,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次女游舒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相對人之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路醫院出院病歷摘要。
㈣本院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
醫院)鑑定醫師 劉峻豪 前訊問相對人之110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輪椅上,插有鼻胃管,無法言語,對本院請其閉眼之指令無反應)。
林口長庚醫院110年11月29日長庚院桃字第1100750831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①相對人意識狀態昏睡,插有鼻胃管,坐輪椅,注意力無法集中,態度疏離,外顯情感表達及主觀情緒淡漠,僅有呻吟聲,未有明顯激躁或幻覺行為,思考貧乏,無病識感,目前就日常生活、經濟活動、醫療事務、家居或社區生活、民事或法律事務等均無法自理,相對人已因腦傷,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②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相對人中風未滿一年,且評估時意識狀態昏睡,在適度的復健與藥物調整之下,認知能力有改善可能性,但考量其年齡及病程,此改善幅度與機率相對較小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7月22日桃林字第110411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與前配偶(已離異)育有2男3女,聲請人為相對人三女,關係人為相對人次女,相對人目前安置於桃園市私立慈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接受機構式照護,由機構人員照顧相對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安排洗腎及服藥與施打胰島素。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及每週使用視訊關懷探視相對人一次,關係人則願意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協助相對人回診領藥及不定時使用視訊關懷瞭解相對人近況,相對人目前每月安置照顧費用與其他開銷由桃園市政府會社會局提供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及相對人長女、長子、關係人、聲請人及相對人次子共同支付之,而相對人每季保險費使用相對人存款支付,相對人名下房屋貸款則由相對人長女前配偶、相對人長子、關係人及相對人次子共同支付。經訪視,聲請人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關係人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而相對人其餘子女即長女 游心慧 、長子 游清雲 及次子 游文宏 均有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由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見本院卷第4頁背面)。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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