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晴琡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金菊周韋志周建 中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6615元【計算
式:31500元×40.21平方公尺+50000元=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1萬3068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既應合併計算,自不能因原告所繳裁判費
已滿某一標的應徵之數額,即獨認該部分之起訴為合法(最高法
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同此意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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