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祝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緝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祝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祝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附表:受刑人蕭祝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9月7日│103年1月14日下午1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7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1日│104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2號│104年度訴字第103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4日│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