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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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緝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一項第1行所載「94年6月24日」更正為「94年6月
26日」與證據並所犯條欄第一項第三款第1行所載「贓物照
片1張」刪除之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被告於前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予說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