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 朴國小 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
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