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國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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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 朴國小 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
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96 年度 朴國小 字第 2 號裁定(96.12.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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