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陳美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帳單週期(月)收取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