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97年度易字第31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3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略 稱:被告甲○○受原告乙○○委託代為保管原告之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款項及原告之父 廖錦源 、原告嬸嬸 謝阿鶴 分別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同年12月29日匯入被告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之130萬元及897,03
0元,原告另於95年9月至96年7月間陸續將現金共83萬元存入被告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內,詎被告自95年9月至96年7月間,多次侵占挪用原告寄放在其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帳戶內之款項共約140萬元,復於96年8月至10月間,多次侵占原告之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內款項共計58萬5千元,導致原告經營之服飾店週轉不靈而倒閉,造成押金、設備及半年收入損失共45萬元,又原告之父廖錦源於89年8月14日匯給被告100萬元當作原告、被告2人共有房子之裝潢費,該房子今遭被告據為己有,故求償房子損失100萬元,茲因被告涉嫌侵占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爰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款項共計
343萬5千元(包括侵占銀行帳戶款項140萬元及58萬5千元、服飾店倒閉損失45萬元、房子損失100萬元)。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兩造同居9年餘,為事實上夫妻關係,相互授權使用對方之金錢,原告係將其全部財務概括贈與被告使用,及概括授權委任被告管理,並非委託被告保管,且原告及其父廖錦源均於審判外坦承上開款項是渠等用罄無訛,又兩造分手時,原告對被告及被告之母 楊張素日 之借款尚有數百萬元未還,縱有些許差額亦已抵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2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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