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503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怡珍 律師
乙○○律師複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楊絮雲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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