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59號債權人 戴鴻勳 債務人 陳奇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奇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給付金額總數為何?(蓋聲請狀尾所載之匯款明細與所附之匯款單據及存摺內頁不符,且97年2月29日屏東縣恆春鎮農會匯款單據與存摺內頁所載之轉帳匯款解付,似為同一筆借款),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