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8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於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貳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94年度聲字第295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新台幣貳拾萬元」之記載,係「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