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英正被告古志隆選任辯護人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羅國榮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被告 謝壹樹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黃慶風 被告 李文山 選任辯護人吳美津律師被告 曹莉鈴 被告 范甫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俊偉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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