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未依限補正者,即視為係對於原審判決全部不服為本件上訴之範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