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陳盈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棟 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原告自有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原告自有土地因本件確認通行權所增加之價額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