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審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上訴人即抗告人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淑敏 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