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宥寧 (原名 張勝泯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上訴人即被告張宥寧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上訴人即被告張宥寧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