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江春泉 被告 吳義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