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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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0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8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8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合先敘明。
㈡本院上開104年度聲字第1581號案件,業於民國104年6月5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有上開案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於104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之3位承審法官迴避,有聲請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附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時該案既經本院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依上揭之說明,本院即無從為法官迴避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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