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青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5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1111號、104年執字第1182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26日,有該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