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387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呂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淑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淑芬因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①侵占4月、②業務侵占
3月15日(12罪)、③偽造有價證券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判決撤銷③部分,改判無罪,①、②部分駁回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①、②部分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非字第7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③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6210號判決發回,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㈠字第336號、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⑴、⑵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101年12月4日起入監執行,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4月3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於106年2月22日縮刑期滿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104年6月22日公務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