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7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陳明盛於民國101年8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東縣關山鎮天后宮前某麵攤飲用米酒後,返回關山鎮德高里東庄135號住家休息,於同日下午2時許,雖可預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之故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東縣○○鎮○○○○路往花蓮縣富里鄉方向行駛,並沿同路折返關山鎮住家。 嗣行 經臺東縣○○鄉○○○路324公里處,因警實施交通稽查,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5時許作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1毫克。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陳明盛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明盛業於101年8月22日死亡,此有 馬偕 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參(見本院101年度東交簡字第646號卷第6頁、101年度交易字第98號卷第4頁),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林彥成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