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07號
聲請人 黃歆惠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42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
59年台抗字第367號、72年台非字第47號、80年台非
字第473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及第53條等規定(下併稱
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
,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
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
,合先敘明。次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
聲請人亦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末查,依憲訴法第
92條第1項但書及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規定觀之,
系爭大法庭裁定及系爭判例均非屬法規範,是聲請人自不得
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大法庭裁定及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且縱寬認聲請人有對系爭大法庭裁定及系爭判例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確定終局裁定亦未援用系爭大法庭裁
定及系爭判例,聲請人自無從對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爰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