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藥│竊盜│偽造文書│││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之1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6年11月24日至87年1月9日│88年2月25日│92年7月1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7│88│92││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762、3212│10018│795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年│88│88│92│││案├─┼─────────────┼─────────────┼─────────────┤│後││字│上訴│易│簡│││號├─┼─────────────┼─────────────┼─────────────┤│事││號│4481│2857│448││├─┼─┼─────────────┼─────────────┼─────────────┤│實│判│年│89│89│93│││決├─┼─────────────┼─────────────┼─────────────┤│審│日│月│2│2│4│││期├─┼─────────────┼─────────────┼─────────────┤│││日│3│21│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88│88│92││確│案├─┼─────────────┼─────────────┼─────────────┤│││字│上訴│易│簡││定│號├─┼─────────────┼─────────────┼─────────────┤│││號│4481│2857│448││日├─┼─┼─────────────┼─────────────┼─────────────┤││確│年│89│89│93││期│定├─┼─────────────┼─────────────┼─────────────┤││日│月│5│5│7│││期├─┼─────────────┼─────────────┼─────────────┤│││日│6│30│5│├───┴─┴─┼─────────────┼─────────────┼─────────────┤│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士林地檢89年度執字第1161號│士林地檢92年度執助字第658│士林地檢93年度執字第290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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