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金聯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文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灣金聯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二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