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47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鈞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478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8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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