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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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