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055號聲請人 郭惠雯 相對人 郭登讚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郭惠雯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郭登讚之扶養義務,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現經安置在宜蘭縣○○市○○路○○○號(宜蘭縣立紫竹老人養護中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家事聲請狀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居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