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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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淑媛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淑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