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瑋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勞 小調字第1號給付工資調解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6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
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陸艷娣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元整,給付
方式為:分十期給付,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
年五月十五日止,每期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柒仟肆佰元,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陸艷娣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