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啓新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423元,及其中新台幣76,007元自民國
9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