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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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映羽┌───────────────────────────────────────────────────┐│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7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穩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延│349,178元│DR0000000│95年8月27日│││司│平分行││││├─┼─────────┼─────────┼─────────┼─────────┼─────────┤│2│華碩拉鍊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123,467元│VA0000000│95年7月31日││││行││││├─┼─────────┼─────────┼─────────┼─────────┼─────────┤│3│光碩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100,008元│VA0000000│95年7月31日││││行││││├─┼─────────┼─────────┼─────────┼─────────┼─────────┤│4│光碩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704,046元│VA0000000│95年7月31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