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王炎燦 即陽山企業社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勞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肆仟參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萬參仟捌佰柒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