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5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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