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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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㈡內關於「Y5-245號」均應更正為「Y5-245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㈡內關於「Y5-245號」之記載,顯係「Y5-2451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Y5-245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