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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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於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
7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1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