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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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視同上訴人 洪郁婷 (即 洪儼順 之承受訴訟人)
洪于晴 (即洪儼順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瀚月 視同上訴人 洪崑 為(即洪儼順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黃正園
黃宗元 黃造蓉 黃鈴茹 李宗聖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謝允正 律師複代理人簡詩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洪育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郁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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