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園 上訴人即原告 黃宗元 上訴人即原告 黃造蓉 上訴人即原告 黃鈴茹 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各為2/4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86900元/㎡x611.88㎡x2/400x5=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許丞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