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秋芬 、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