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一號原告乙○○
丁○○丙○○前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炯意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元、金額為肆拾肆萬捌仟元,合計陸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零參拾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