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2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樊彥忠
樊明海
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樊彥忠於民國92年8月22日就讀國立嘉義大
學期間,邀同被告樊明海、吳惠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
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申請撥款8筆,
金額共計256,365元;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退學、休學開始或服義務役退伍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週年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週年利
率20%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2款,如經轉列催
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10%(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
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樊彥忠已清償
3筆,尚餘5筆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清償,被告樊彥忠於102
年8月14日繳款14,363元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37
,9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另被告樊明海、吳惠美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莊良坤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740元
┌─┬─────┬──────┬─────────┬────┬───────────────┐
│編│債權本金│貸放日期│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號│(新臺幣)│││├───────┬───────┤
││││││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依前開原│部分,依前開原│
││││││利率10%計算│利率20%計算│
││││││││
├─┼─────┼──────┼─────────┼────┼───────┼───────┤
│1│15,301元│94年5月24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自102年10月22│自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2日止││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22日止││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清償之日止││││
├─┼─────┼──────┼─────────┼────┼───────┼───────┤
│2│33,783元│94年12月19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自102年10月22│自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2日止││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22日止││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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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83元│95年5月15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自102年10月22│自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2日止││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22日止││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清償之日止││││
├─┼─────┼──────┼─────────┼────┼───────┼───────┤
│4│24,595元│95年11月30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自102年10月22│自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2日止││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22日止││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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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94元│96年5月11日│自102年9月21日起至│1.83%│自102年10月22│自103年4月23日│
││││103年4月22日止││日起至103年4月│起至清償之日止│
│││├─────────┼────┤22日止││
││││自103年4月23日起至│2.83%│││
││││清償之日止││││
├─┴─────┼──────┴─────────┴────┴───────┼───────┤
│合計13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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