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林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壹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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