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三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