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乙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及六月(除附表欄一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農曆過年期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附表欄二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採尿回溯二十六小時某時,其餘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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